2008年10月1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的启迪
沈峰

  [评论靶标]
  因未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交通局被判行政违法,日前,法院的判决书已送达该局。针对黄冈市黄州区交通局因不公开政府信息败诉案,该省法制办向媒体通报此案,以警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如果说,过去政府意志主导下的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犹抱琵琶半遮面”,是受传统积弊的干扰和潜规则的影响。那么,随着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不再是“恩赐”,而是政府法定的义务。
  然而,面对条例的实施,有些政府部门却准备不足、吃不透条例精神。“信息公开败诉第一案”就是一个佐证——今年5月1日,原告徐建国向黄州区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公开有关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标准、办理程序、违规处罚等信息。但黄州区交通局在6月10日前未作任何答复。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实施条例保证政府信息的透明,主要还是为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拿大传播学家麦克卢汉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指出,信息意味着更多的公共性,而公共性则意味着更多的民主,任何信息的索取即能创造更深层次的民主。一个社会只有信息越公开,社会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才会越高,社会才会越稳定。
  从“信息公开败诉第一案”中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条例实施后政府还要做什么?答案是“地球人都知道”的,即落实监督。有一句话我们经常提及: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来执行。如果在执行中走样或打折扣,其本身亦是对法律尊严的伤害。所以,严格的监督是条例实施的后盾。

  一语中的
  信息服务是国家政府服务人民的一种方式,政府信息在这种依法而治的模式下公开,公民的权利得以张扬、信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行政效率得以提高,最终会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和谐发展、增加公共福祉。同样,信息服务也可以有效实现政府从管理者中心模式向公民权利中心模式的转变,将会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科学、符合民意。